初级财政税收辅导:消费税制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凡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的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具体分为以下
两种情况:
(1) 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2)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 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例题6】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人,5月份特别加工一批产品用作广告样品,已知该批产品的生产成本为l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l7%,消费税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5%,则该产品应纳消费税( )。(2006年真题)
A.1785元 B.3150元
C.4500元 D.16450元
答案:C
解析: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理解“用于其他方面”的含义。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10000×(1 5%)]÷(1-30%)=15000元;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15000×30%=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