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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水路运输辅导资料:提单的正面内容及其证据效力(二)

2013-7-15  来自于:课评集

  经典例题:海牙规则和我国的《海商法》为承运人规定的责任主要包括( )。

  A. 保证船舶适航

  B. 船舶绕航

  C. 保管货物

  D.申报货物性质

  【答案】AC

  【答案解析】海牙规则和我国的《海商法》为承运人规定的责任,都是承运人最低限度应承担的责任。这种最低限度的责任就是保证船舶适航和保管货物的责任。

  (四)责任期间条款

  责任期间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承当责任的开始和终止的时间段。

  海牙规则并没有直接地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作出规定。但是,海牙规则的“定义条款”中,对“货物运输”这一用语作出的定义是:“从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舶为上”。既然承运人的任务在于完成货物运输,那么,承运人当然应该对在完成货物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因此,各个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按照海牙规则关于“货物运输”的定义,规定了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条款。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开始至货物卸下船时止。

  我国的《海商法》对于普通杂货船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也作了类似规定,其规定为:“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不过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中交接制度的现实情况,《海商法》又参照汉堡规则的规定,规定了:“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握之下的全部期间”。

  (五)承运人免责条款

  海牙规则规定了17项承运人免责事项。我国《海商法》参照海牙规则的规定,虽将免责事项归纳为12项,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不论是海牙规则或我国的《海商法》为承运人规定的免责事项都属于最大限度的豁免,任何扩大免责的条款都属无效。

  尽管海牙规则与我国《海商法》在免责事项的表述和项目数量方面有所不同,但如果按导致货损事故的成因归类,都可归纳为四类:

  1.因除外风险而免责

  2.因除外责任而免责

  3.因托运人过失而免责

  4.因货物本身性质而免责

  (六)绕航条款

  (七)其他任意性条款

  1.舱面货条款

  2.活动物条款

  3.危险货物条款

  (八)承运人赔偿责任条款

  1.赔偿金额条款

  2.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

  3.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