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证据
(1)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并在自己的主张最终不能得到证明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责任。
·在《证据规定》中,对举证不能的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规定了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做出裁判。
·《证据规定》免除了劳动者的一些举证责任,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2)举证时限制度。《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情确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举证期限也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认可。
(3)证据交换制度。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互相交换证据,证据交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证据交换的主持人是审判员。
(4)界定了非法取证的范围。《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还对“非法”的范围进行了限定,电视暗访、私自录音、录像,不一定就是非法证据,只有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侵犯了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才成为非法取证。
(5)被告的答辩义务。《证据规定》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明确被告如果不答辩,不向法院提供其相关证据,将要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从而改变了以前司法实践中,答辩被视为当事人的一种权利的做法。
7.企业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企业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8.企业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