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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辅导资料:消费税(四)

2013-8-5  来自于:课评集

  (2)除石脑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抵税;

  (3)酒及酒精、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七、消费税的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采用属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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