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除石脑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抵税;
(3)酒及酒精、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七、消费税的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采用属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