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级别管辖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调查的时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
1、处理时限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四、法律责任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1)救援不利 2)不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注解: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