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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安全生产法(四)

2013-4-10  来自于:课评集

  108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新增)多选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事故一般分类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一)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况。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二)关于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1、事故单位的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情急,可以直接向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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