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安全事故的逐级报告
1)特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报告的内容
报告事故的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现场与证据
事故发生后,有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当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当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注解:
1)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