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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安全生产法(三)

2013-4-10  来自于:课评集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应当登记建档,并制订应急预案,告知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安排专门人员,对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

  7)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以及应急措施。

  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两个以上生产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可能危及对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职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法律责任

  1)2-20万:不满足资金投入;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2)2-10万: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

  3)1-5万: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4)5万以下: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5)2万以下:未配备合格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082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

  二、法律责任

  1、订立非法免责条款的法律责任

  该协议无效;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给予处分,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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