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狭义的合同。
(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 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 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 劳动合同。
4. 政府间协议(适用政府间协议)
2012了解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合同名称并设有专门规定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可以从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交付示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六、格式合同和非格式
合同是否预先拟定,可以将合同分为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为不特定的人交易而预先确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七、主合同和从合同
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主合同可以独立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