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文件
(1)货运单
——详细的托运人、另请通知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除在“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栏内填写真实的货物名称,准确净重和内装数量外,还应注明“Valuable Cargo”字样;
——注明已订妥的各航段航班号和日期;
——贵重货物不可与其他货物作为一票货物运输。
(2)其他文件
——其他文件的名称和操作要求在“Handling Information”栏内注明;
——参阅TACT-Rules7.3中的国家规定。
5.订舱
(1)优先使用直达航班;
(2)收运贵重货物前,必须订妥全程舱位,并符合有关承运人的运输条件;
(3)如需变更续运承运人,必须得到新承运人的许可;
(4)贵重货物如需特别安全措施,应在电文中特别注明。如有关航站需采取特别安全措施,例如警卫,由此产生的费用,应有托运人负担,如托运人拒付,航空公司则不予收运;
(5)托运人应预先将货物的航班安排情况通知收货人。
6.仓储
(1)贵重货物应存放在贵重货物仓库内,并随时记录出、入库情况。货物交接时必须有书面凭证并双方签字;
(2)保证始发站、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都设有贵重货物仓库;
(3)总重量在45千克以下,单件体积不超过453020立方厘米的贵重货物,应放在机长指定的位置,有保险箱的尽量放在保险箱内,超过上述体积和重量的,应放在有金属门的集装箱内或飞机散舱内。
7.运输
(1)运输贵重货物,尽量缩短货物在始发站、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的时间,避开周末或节假日交运;
(2)贵重货物在装机或装集装箱过程中,至少应有3人在场,其中1人必须是承运人的代表;
(3)装在集装箱内的贵重货物,装机站负责监护装机至飞机舱门关闭。航班离港后,装机站应立即用电话或电报通知卸机站,并做详细记录。卸机站接到通知,应安排专人监督卸机直至货物入库;
(4)中转站接收中转的贵重货物,应进行复重。发现包装破损或封志有异,应停止运输,征求始发站的处理意见:
(5)贵重货物不得使用地面运输;
(6)如果发现贵重货物有破损、丢失或短少等迹象,应立即停止运输,填写《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并通知有关部门;
(7)收货人提取货物前,应仔细检查货物包装,如有异议时,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必要时重新称重,并详细填写运输事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