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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学习资料:担保物权及相关例题(二)

2013-1-16  来自于:课评集

  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对于上述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单选题】(20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财产中,可以设定抵押的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土地所有权

  C.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正确答案』A

  2.质权

  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

  质权和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但二者是不同的担保物权,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2)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权、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我国《物权法》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留置权

  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留置该动产,并依法将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债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该规定体现出了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不同。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上,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