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它方面的,应当纳税,具体有两种情况: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l-消费税税率)=成本×(1 成本利润率)÷(l-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计算
委托加工指的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财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行为属于委托加工行为。
【注意】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确定:
①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下列11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准予从应纳 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1、采用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2、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适用的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消费税定额税。
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 000支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