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一)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营业税免税规定
(三)营业税减税规定
1、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自2009初至2013年底,各类与农业有关的金融保险业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其他规定
1、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出纳长款不征收营业税。
七、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证的当天。
3、金融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收到营业收入款项,或者按照合同、协议以及收取价款权利的凭证,在财务上作了收入的,即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现。
4、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