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金融专业学习资料: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1)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一般形式。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
①审批制。审批制是一种带有强烈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色彩的新股发行监管制度。主要表现为:股票发行实行下达指标的办法,同时对各地区、部门上报企业的家数做出限制。由掌握指标分配权的政府部门对希望发行股票的企业进行层层筛选和审批,然后做出行政推荐,所以证券监管机构对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价格、发行方式、时间都需要进行审查。
②注册制。注册制又称备案制或存档制,是一种市场化的新股发行监管制度,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时,按照要求将所有应该公开的信息向证券发行监管机构申报注册和披露,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只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按照这种制度,发行人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并公开披露法定信息资料,经过一段时间后若监管机构未提出异议,就可以发行股票而无需监管机构的批准。
③核准制。核准制介于审批制和注册制之间,遵循的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它吸取了注册制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同时要求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注册制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对发行公司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机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做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
(2)我国的新股发行监管制度。我国新股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行政审批制(1990~2000年)。这一阶段又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额度管理”阶段(1993~1995年)。这一阶段的主要做法是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及资本市场实际状况,先确定总额度,然后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需要进一步分配总额度,再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来选择和确定可以发现股票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在这个阶段共确定了105亿元发行额度,分两次下达,1993年下达50亿股,1995年下达55亿股。这一阶段共有200多家企业发行股票,筹资400多亿元。
二是“指标管理”阶段(1996~2000年)。这一阶段实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做法,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应发行上市的企业家数,然后向省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上述指标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审核。1996年、1997年分别确定了150亿股和300亿股的发行量,这一阶段共有700多家企业发行股票,筹资400多亿元。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证券法》之后,虽然不再确定发行指标,但1997年指标的有效性一直持续到2001年。
2.第二阶段:核准制(2001年至今)。这一阶段也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通道制”阶段(2001年3月~2004年4月)。即向各综合类券商下达可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只要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就可获得2~8个通道。具体的通道数以2000年该主承销商所承销的项目数为基准,新的综合类券商将有2个通道。主承销商的通道数也就是其可申报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数。这一阶段共有200多家企业筹资2000多亿元。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的风险,同时也真正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
二是“保荐制”阶段(2004年4月至今)。保荐(Sponsoring)即有资格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并对所推荐的证券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的质量和所做出的承诺提供法定的持续训示、督促、指导和信用担保。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推荐公开发行和上市作为一种中介服务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商业利益,还必须考虑公众(投资人)的利益。与通道制相比,保荐制增加了由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承担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连带责任的制度内容。这是该制度设计的初衷和核心内容。保荐责任期包括发行上市全过程,以及上市后的一段时期(比如两个会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