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丽水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我校“十二五”发展规划,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加强和规范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人才)引进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引进的原则
(一)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引进人才,重点引进学科、专业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骨干教师。
(二)人才引进与优化队伍结构相结合,充分考虑学历、职称、年龄、学缘等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教学科研团队。
(三)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建立灵活多样、规范高效的人才引进机制。
(四)根据学校发展的阶段性需要,建立动态的政策调节机制,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二、引进人才的层次及条件
所引进的人才应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一定的学术造诣,能胜任聘任岗位工作,有较强协作能力,身体健康。一般分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两院院士、著名学者。
第二层次: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及具有同等水平的学者。
第三层次:省级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浙江省“千人计划”人选、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教学名师、省级科学技术重点贡献奖获得者。
第四层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省级教学名师、省部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及具有同等水平的学者、在本学科领域造诣较深、省内(有较大影响)领先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有突出教学成果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质量成果、高级别奖项的优秀人才。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第五层次:学科、专业建设急需,业绩突出且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授(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优秀博士(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海外专家和留学归国人员的条件参照以上标准及学习、工作经历等具体情况确定。海外留学归国优秀博士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三、人才引进方式与待遇
(一)刚性引进:即采取调入或接收应届毕业生的方式。具体待遇如下:
人才层次 | 科研启动经费 | 安家费 | 购房补贴 | 政府岗位津贴 | 薪酬 | |
社会科学 | 自然科学 | |||||
一 | 面议 | 面议 | 100万 | 300万 | 1万/月 | 按聘任的岗位获得相应的岗位等级薪酬 |
二 | 面议 | 面议 | 60万 | 200万 | 0.5万/月 | |
三 | 10万 | 50万 | 45万 | 150万 | 0.3万/月 | |
四 | 6万 | 30万 | 20万 | 100-120万 | 0.2万/月 | |
五 | 4万 | 10万 | 10万 | 70-90万 | 0.1万/月 |
注:以上待遇已含政府的相关政策性补贴。
1. 科研启动经费以项目的方式由引进人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后予以资助,引进人才须按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办法使用。
2. 引进人才的安家费在完成人事调入手续后学校一次性支付给引进人才。
3. 购房补贴一般根据服务期(服务期不少于八年)年限分期发放。因购房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引进人才可以房产证为抵押或以购房合同为依据借取所有购房补贴,待服务期满后注销。引进人才购房前,学校提供过渡性住房或争取市人才公寓安排,住房租金由引进人才自行承担,租金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4.引进人才需要解决配偶工作的,其配偶原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学校负责安排落实相应工作单位,不能落实相应工作单位的或其配偶原为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 学校负责以编制外聘用形式安排工作。
5. 引进人才子女需要解决入学的,在国家、地方政府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学校负责落实解决。
6.紧缺的学科带头人、业绩突出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如有提高待遇等其他特殊要求的,由“丽水学院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7.人才引进待遇中各项政府规定的政策性补贴部分的审批及实施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8. 引进人才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绩效、福利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