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基础考点:国际金融监管
一、1988年巴塞尔报告
项目 具体内容
资本组成 核心资本 (一级资本) 实收资本(普通股)和公开储备 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附属资本 (二级资本) 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券。
风险资产权重 0%、10%、20%、50%和100%
资本标准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
过渡期安排
二、 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以及市场约束的内容,被称为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巴塞尔委员会继承了过去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想,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
三、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
内容 具体规定
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资本监管在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框架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也是本轮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 1、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1)普通股充足率为4.5% (2)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 (3)总资本充足率为8% 2、两个超额资本要求 (1)留存超额资本,用于吸收严重经济和金融衰退给银行体系带来的损失,由普通股构成,最低要求为2.5%。 (2)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银行在信贷高速扩张时期积累充足的经济资源,最低要求为0-2.5%。 待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自2011年初按照3%的标准(一级资本/总资产)开始监控杠杆率的变化,2013年初开始进入过渡期,2018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 1、流动性覆盖率:用于度量短期压力情境下单个银行流动性状况,目的是提高银行短期应对流动性中断的弹性。 2、净稳定融资比率: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解决资金错配的能力,它覆盖整个资产负债表,目的是激励银行尽量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
确定新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期 设立为期8年的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