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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考点:合同法律制度(二)

2012-10-9  来自于:课评集

  9、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

  10、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1、由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建立起来的制度就是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等。

  12、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承诺两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3、合同生效要件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如下: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14、合同的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15、无效合同特征:具有违法性;具有不履行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16、按照无效的原因划分: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7、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18、效力未定的合同: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但欠缺的并非实质性要件。分类: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权处分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

  19、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