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业绩
(一)申报人在担任经济师期间必须取得下列业
绩中的两项以上:
1、主持提出或完成的经济管理方法、经济研究
成果,被国家或自治区主管部门选用推广,并取得明
显的效果。
2、在经济管理方面取得较大成绩,主持或负责
的部门、单位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单位称号,并个人获得盟市或自治区厅局及其以上部门授予的企业管理先进工作者或优秀企业家称号。
3、主持制定的自治区一个行业、地区、大中型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决策、管理体制及重大改革的实施方案已付诸实施,并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4、主持或为主撰写的有关本专业的法规、规章制度、条例等已颁发执行,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6、主持或为主完成过大、中型传统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并取得明显效益。
7、所主持或负责的企业,与同级同类企业相比,其经济效益连续三年以上居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受到有关部门表彰。
8、主持或为主完成过地区、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协作,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企业集团的组建与经营,且取得了明显效益。
9、因在经济工作中业绩突出,其本人获自治区、部级以上奖励一项,或获盟市、厅局级奖励二项以上。
(二)申报人在撰写论文、论著方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过本专业专著。
2、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两篇以上。
3、在自治区、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家认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两篇以上。
4、在自治区、部级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两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获奖。
5、主笔撰写过三篇以上经同行专家认定有独创
见解的专题报告、经济活动分折、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等。
六、附 则
(一)工作业绩第4、5、6、8条中的“效益”和“显著成绩”必须有所在单位和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并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二)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三)本《评审条件》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