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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考纲要点:
( 1 )熟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规定;
( 2 )熟悉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有关规定;
( 3 )掌握设置、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有关规定;
( 4 )熟悉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 5 )了解禁上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规定;
( 6 )了解工业用水应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的规定。
《水法》2002年8月29日公布同年10月1日
一、熟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规定
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属于国家所有。
1、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般原则
第20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21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2、对地方政府的开发利用的要求
第22条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23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例题】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一般原则是:
A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B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C跨流域调水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
D兴利与除害相结合
答案:ABCD
3、水资源短缺的地区
第24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4、水资源丰富的地区
第26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5、农村集体组织和成员修建水设施的收益原则与审批
第2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