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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环评工程师登记的有关规定

2013-11-1  来自于:课评集

  一、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环评工程师登记的有关规定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的法律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公告》(2005年第52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第43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47号)。

  2、登记制度:

  (1)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实行定期登记,取得职业资格后3年内申请登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证书有效期3年。

  (2)环评工程师就业要求:应登记在本人全日制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或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机构,且以单位名义接受委托。未经登记者,不得以环评工程师名义从事环评相关义务。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与港澳台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参加考试、登记。

  (3)环评工程师登记类别:应按设定类别进行登记,每人只可登记一个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表

  

  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13;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4;所在单位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5;所在单位为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6.

  (4)登记条件:①取得《职业资格证》具备相应能力

  ②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③坚持本岗工作,身体健康,70周岁以下

  ④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5)不予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公告》—2005年第52号)

  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并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③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④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⑤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申请登记的;

  ⑥申请登记的单位名称与其所持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⑦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⑧网上未提交申请表或网上提交内容与书面材料中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

  ⑨未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开展业务的。

  (6)登记申请的材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公告》—2005年第52号)

  申请各类别均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含登记类别1者)

  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表;

  ②《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④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证明;

  ⑤所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除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外,申请登记类别2-16的人员,还需按本公告要求提交与登记类别相应的业务能力证明材料

  以下为业务能力证明:(登记类别1者不提交)

  相应类别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对不同的登记类别,要求也不同。

  登记类别2~12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满足以下之一即可: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的至少8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申请登记类别2者,亦可提交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表;

  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和有国际统一书号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至少5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专业论文的清单及期刊、论文首页复印件;

  ③正式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专业著作清单及首页、人员名单页复印件,本人独立撰写章节累计不少于10万字;

  ④作为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保部)或环境保护部组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培训授课教师,近五年内独立承担的至少20学时培训授课时间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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