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根据《环评法》第26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条例》第16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17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二、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关规定(区别重新报批和跟踪评价)
《环评法》第27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后评价”不等同于第28条中“跟踪检查”。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规定,可以认为“跟踪检查”是一种行政监督管理行为。因此,它不等同于“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