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学习资料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环评工程师登记的有关规定(二)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环评工程师登记的有关规定(二)

2013-11-1  来自于:课评集

  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保部)颁发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登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相应类别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登记类别13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满足以上(1)~(3)之一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注册单位须与登记单位一致)

  登记类别14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满足以下之一即可: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主持编制的至少30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清单、首页复印件及报告主持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

  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至少8篇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专业论文的清单及期刊、论文首页复印件;

  ③正式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累计不少于10万字)清单及首页、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④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颁发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或登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相应类别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登记类别15~16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满足以下之一即可: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主持编制的至少5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清单、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及报告主持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

  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至少5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专业论文的清单及期刊、论文首页复印件;

  ③正式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SN)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累计不少于10万字)清单及首页、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④作为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保部)或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培训授课教师,近五年内独立承担的至少40学时培训授课时间的情况说明;

  ⑤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逾期登记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3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登记的,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逾期登记。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除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5、再次登记:(《关于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 第43号 )

  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应当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再次登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

  (2)在登记期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7〕97号)要求的继续教育;

  (3)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4)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

  (5)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辅导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