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
一、熟悉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及延期验收的有关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20条第2款: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22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7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8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前面在建设项目重新审核时有类似规定)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二、环保验收的分期和延期
1、分期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21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注意:分期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与一般验收的要求相同。
2、延期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0条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环保验收的程序:(熟悉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