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金融专业学习资料: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
(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外汇资源短缺,一直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战略以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沿着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培育市场机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转变。1996年12月,我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严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体制。2001年以来,外汇管理主动顺应加入世贸组织和融人经济全球化的挑战,进一步深化改革,继续完善经常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推进贸易便利化。
(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条件下的经常项目管理
1996年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为了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防止无交易背景的逃骗汇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仍然实行真实性审核。根据国际惯例,这并不构成对经常项目可兑换的限制。
第一,经常项日外汇收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三,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用汇,除个别项目须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可以直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上对外支付。
第四,实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货物出口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出口收汇进行核销;进口货款支付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到货进行核销。
(三)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条件下的资本项目管理
按照“循序渐进、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留有余地”的改革原则,我国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目前,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
1.直接投资
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一直比较宽松。近几年,不断放宽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支持企业“走出去”。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投资资金等需开立专项账户保留;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支出经批准后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汇出或者购汇汇出。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2.证券投资
在证券资金流入环节,境外投资者可直接进入境内B股市场,无需审批;境外资本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间接投资境内A股市场,买卖股票、债券等,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必须在批准的额度内;境内企业经批准可以通过境外上市(H股),或者发行债券,到境外募集资金调回使用。证券资金流出逐步放松,渠道增加。外汇指定银行可以买卖境外非股票类证券;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购汇额按保险机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控制。
3.其他投资
对外债实行计划管理。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允许跨国公司在集团内部开展外汇资金运营;允许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