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从1973年至今,中国已经制定了为数众多的环境保护法律文件,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内容和任务各不相同,其制定机关以及法律效力也不尽一致。从整体看,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相互联系、比较协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宪法(1982)中有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它对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作出了全面的原则性规定,是构成其他单项环境立法的依据。
有保护自然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为宗旨的一系列单行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草原法》。
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国务院已制定100多件防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行政法规,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有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如:如国家环保局1990年6月22日通过的《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中也有不少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关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环境保护地方行政法规:如江苏省的太湖流域环境保护条例
有相应的环境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加入的国际公约和签订的国际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国际条约所组成的一个完整而又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2、熟悉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有关规定。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现有企业)
3、熟悉新建和技术改造企业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有关规定。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新建、技改企业)
4、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5、熟悉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6、熟悉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要求。(《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内容及格式的通知》(环发[1999]178号))见附件
7、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8、熟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在设计文件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对策措施以及相应环境保护投资。(修改)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要求,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对策措施。
在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水电、交通、铁道、矿业等建设项目的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对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新增)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9、熟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单位,可以责其进行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评价单位暂停使用其评价证书,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降低其评价证书级别或吊销其评价证书。
(一)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适应评价工作的;
(二)评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评价合同的;
(三)变相转包评价工作或承接项目与评价证书业务范围不一致的;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审查过程中质量较差的;
(五)无故参加定期考核或拒绝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不按规定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的。
第十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单位,吊销其评价证书;
(一)在领取评价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借评价证书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因评价结论错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和经济损失的;
(五)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10、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熟悉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的时限及延期验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12、熟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13、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防治水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确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14、熟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适用标准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30日)第二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