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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建设工程索赔(四)

2013-10-9  来自于:课评集

  五、索赔的依据

  总体而言,索赔的依据主要是三个方面:

  1.合同文件;

  2.法律、法规;

  3.工程建设惯例。

  针对具体的索赔要求(工期或费用),索赔的具体依据也不相同,例如,有关工期的索赔就要依据有关的进度计划、变更指令等。

  (—)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是索赔的最主要依据,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5.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应视为合同文件

  的组成部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99 0201)中列举了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依据条款,也列举了承包人在哪些条件下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列举了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索赔的诸多依据条款。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1.适用法律和法规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古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

  六、索赔证据

  (—)索赔证据的合义

  索赔证据是当事人用来支持其索赔成立或和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索赔证据作为索赔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索赔的成功与否。证据不全、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很难获得成功的。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工程信息和资料,这些信息和资料是开展索赔的重要证据。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该自始至终做好资料积累工作,建立完善的资料记录和科学管理制度,认真系统地积累和管理合同、质量、进度以及财务收支等方面的资料。

  (二)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有以下七种。

  1.书证。是指以其文字或数字记载的内容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书和其他载体。如合同文本、财务账册、欠据、收据、往来信函以及确定有关权利的判决书、法律文件等。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存放的地点外部特征及物质特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如购销过程中封存的样品,被损坏的机械、设备,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等。

  3.证人证言。是指知道、了解事实真相的人所提供的证词,或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视听材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像资料。如录音带、录像带等。

  5.被告人供述和有关当事人陈述。它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承认犯罪并交待犯罪事实的陈述或否认犯罪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辩解、申诉。被害人、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专业人员就案件有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专门性的书面鉴定意见。如损伤鉴定、痕迹鉴定、质量责任鉴定等等。

  7.勘验、检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等进行勘察、试验、实验或检查的文字记载。这项证据也具有专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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