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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建设工程索赔(三)

2013-10-9  来自于:课评集

  2.索赔工期

  FIDIC于1999年出版的新版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规定,当承包商的工程质量不能满足要求,即某项缺陷或损害使工程、区段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时,业主有权延长工程或某一区段的缺陷通知期。

  三、反索赔的概念

  反索赔就是反驳、反击或者防止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者全部成功。一般认为,索赔是双向的,业主和承包商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任何一方也都可以对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反驳和反击,这种反击和反驳就是反索赔。

  在工程实践过程中,当合同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合同另一方对对方的索赔要求和索赔文件可能会有三种选择:

  1.全部认可对方的索赔,包括索赔之数额;

  2.全部否定对方的索赔;

  3.部分否定对方的索赔。

  针对一方的索赔要求,反索赔的一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反驳和拒绝对方的不合理要求或索赔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

  四、索赔成立的条件

  (—)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

  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通常,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合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对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二)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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