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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二)

2013-10-5  来自于:课评集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六)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二)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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