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验收的分类管理
验收管理权限原则与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相同(谁“审批”谁“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报告书——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报告表——监测表或调查表;
登记表——登记卡。
二、验收的工作程序
申请试生产、试运行 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 材料齐备申请验收
现场检查和审议 提出验收意见完成审批
三、验收的范围
包括两方面——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验收时限
分为: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
1. 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分为正常情况、需延期情况和分期建设情况三类。
正常情况——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
需延期情况——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最长不超过2年;申请延期的几种情况。
分期建设——分期验收
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五、验收条件
1.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验收条件包括九个方面
2. 验收申请需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执行报告
第三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1)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限期整改,否则令其停止生产,同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投入生产超过3个月而未申请验收或者延期验收——限期办理,否则令其停止生产,同时处5万元以下罚款;
(3)环保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过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责令停产使用,整改,验收,否则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2. 主要违法事实——4点
3. 处罚——按照公务员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