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焦化或化工产品
按国标或冶标组织生产。
硫铵按GB535-1995标准(一级品)
粗焦油符合YB/T5075-1993标准
粗苯符合YB/T5022-1993标准
4、资源、能源消耗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1)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二级标准。主要指标有:
吨焦耗洗精煤(干煤)≤1.33t(即全焦率≥75%);
炼焦工序能耗≤170kg标煤/t焦;
炼焦耗热量:焦炉煤气加热≤2250kj/kg煤(7%含水折算);高炉煤气加热≤2550kj/kg煤(7%含水折算);
吨焦耗新水≤3.5t;
吨焦耗电量≤35KWh;
焦炉煤气利用率≥95%;
水循环利用率≥85%。
2)副产品综合利用
焦化生产企业产生的焦化煤气要有使用用户;若有剩余煤气,必须配套建设煤气综合利用设施,例如:合成甲醇、双氧水,煤气提氢或煤气发电等,转化全部剩余煤气。正常生产时煤气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煤焦油及苯类化工产品应进行有效回收。
5. 环保指标和清洁生产
1)清洁生产标准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各种污染物产生指标不得超过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二级标准。废物回收利用指标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酚氰废水处理后厂内回用。外排废水应达到《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二级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或其所在地区规定的要求。
熄焦废水:熄焦水实现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3)废渣
焦化企业废渣包括备配煤、推焦、装煤、熄焦及筛焦工段除尘器收回的煤尘、焦油渣(含焦油罐涤清渣)、粗苯再生渣以及剩余污泥等炼焦工艺产生的一切废渣均在厂内完全处理利用,不得对外排放。
4)焦化生产企业新建或扩建,各种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该地区环境允许排放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