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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确立和沿革(二)

2013-10-6  来自于:课评集

  5. 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管理与考核

  (1)合同标明评价证书的级别和编号;

  (2)附评价资格证书的缩印件;

  (3)盖公章;

  (4)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上报;

  (5)评价工作的考核(定期考核、日常考核);

  (6)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7)公布评价单位名单。

  6. 环境影响评价的收费管理

  收费依据——1981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1986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提出按工作量收费的原则,从可行性研究经费中支出。

  2001年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文,将收费性质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部门管理。

  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依据——2002年1月发布《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按照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基准收费价为基础,可以上下浮动20%。

  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的两种方式

  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咨询服务工日计费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管理

  2004年2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4月1日实施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1. 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目的

  2. 申请报名考试条件

  3. 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主要规定

  “三个文件”

  第五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

  评价单位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行为(4种)

  处罚:降低评价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双罚原则)。

  评价单位“五种行为”处理规定: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降低评价证书级别或吊销评价证书。

  “双罚原则”——评价单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评价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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