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答:
(1)甲与乙之间的总承包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乙与丙之间的分包合同关系有效,乙与丁之间的分包合同关系无效。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乙将由自己总承包部分的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给丁,违反了合同法及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乙与丁之间的施工分包合同无效。乙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2)在此事件中,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乙和丙应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向甲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丙建筑设计院之间是总包和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8]答:
(1)不合法。二分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五分公司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临时组织的农民施工队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2)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案例9]答:
(1)法院定案的依据应该是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补充协议。因为在本案中,作为双方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无法相互印证,所以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合同文本中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变更文件,应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2)合同文件主要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量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即为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排在最前面的文件具有最高的解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