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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模拟试题: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协议书和图纸(三)

2013-10-17  来自于:课评集

  问题:

  (1)承包商就事件一提出的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2)在事件二中,发包人对工期的延长和经济补偿的文件,是否符合本合同文件的内容约定?

  [案例5]

  某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工程由承包商乙中标,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发包合同。承包商乙在签订合同后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和承包商丙签定了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商丙按照建设单位(业主)与承包商乙约定的合同金额的10%向承包商乙支付管理费,一切责任由承包商丙承担。

  问题:

  (1)承包商乙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此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分包行为主要有哪些?

  [案例6]

  某研究单位科研楼工程,甲方经过了解后决定直接发包给不同性质的三个公司,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科研设备安装合同;与C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三个合同协议中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即“甲方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乙方创造如垂直运输等可利用条件”。合同执行后,发生如下事件:

  1.顶层结构楼板吊装后,A公司立刻拆除塔吊,改用卷扬机运材料作屋面及装饰,C公司原计划由甲方协调使用塔吊将电梯设备吊上9层楼顶的设想落空后,提出用A公司的卷扬机运送,A公司提出卷扬机吨位不足,不能运送。最后,C公司只好为机房设备的吊装重新设计方案。

  2.进入科研设备安装阶段后,B公司按照协议条款,把设备的垂直运输方案建立在使用新装电梯这一条件上。设备到梯准备运送时,C公司提出不准使用,理由一是虽能运行,但仍在调试阶段,二是没有帮其他人运送设备的义务。按合同时间专程从远方进厂安装科研设备的人员只好等到电梯验收后才开始工作。

  由于没有协调好A、B、C三个承包单位的协作关系,他们互相之间又没有合同约束,最终引起C公司和B公司的索赔要求,理由是“甲方没有能够按协议条款为乙方创造运输条件,使乙方改变方案,推迟进度,增大了开支”。

  问题:

  (1)C公司和B公司的索赔要求是否成立?

  (2)甲方和A、B、C三家公司签订的一个相同的合同条款是否妥当?若不妥请你帮助甲方对该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案例7]

  甲公司因兴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之后,经甲方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并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问题:

  (1)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2)这起事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8]

  某大学根据学校合并规划,在某市开发区建设新校址,投资2亿元,建设4栋教学楼、6栋学生宿舍楼、2栋食堂、1栋浴室、3栋家属楼等一揽子工程。建设周期为2年。该项目进行了招标。其中某市建设工程总公司中标。关于工程施工,双方约定:鉴于该项目是国家投资项目,工程必须保证质量达到优良;其次,必须保证工期,确保工程建设不影响学校的扩大招生并及时投入使用。对于工程施工,承包方可以在自己的下属分公司中选择施工队伍,无须与发包人另行签订合同。

  《某大学群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作为总包单位,某市建设工程总公司遂安排下属施工能力强、施工工艺水平高的二、三、五、六建设分公司参与工程建设,并分别与这些参建分公司签订了《某单体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对工程工期和施工质量作了约定,并对施工提前奖励和延期罚款作了说明。

  在以后的工程建设过程中,二分公司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将其中一栋单体工程转交给了某具有三级施工资质的A施工公司,并收取该单体工程预算造价的20%作为管理费。五分公司,为争取提前奖励,将自己负责的工程部分分包给了临时组织的B农民施工队。

  问题:

  (1)请问上述背景资料中二分公司和五分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2)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案例9]

  1998年6月,甲建设单位与乙建筑公司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建设某大厦的工程施工合同,乙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建筑公司的施工工艺存在严重的缺陷,在开槽的过程中,没有作好护坡桩的工作,导致临近的居民楼的地基受到侵害,在8月的雨期中,相邻的居民楼地基出现塌陷,构成了对居民居住的严重威胁。在相邻居民的强烈抗议下,甲建设单位向乙建筑公司正式提出停工整顿的要求。

  建筑公司停工后,派人对现场进行看护,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封存。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地区进入了冬期施工季节,虽然建设单位向建筑公司发出了复工的命令,但是由于建筑公司本身的施工能力和技术能力等原因,建筑公司以停工造成重大损失要求先行赔偿为由,拒绝复工。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乙建筑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诉甲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同时要求解除合同。被告甲建设单位认为,由于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有权要求原告停工整顿,对于复工的命令原告应当执行,但是原告以冬期施工困难为由拒绝复工,导致工程的预定期限难以完成,要求法院判令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出具了各自持有的合同文本,各个文本内容多有修改的地方,且笔迹混乱,难以认定,而且在各个文本中都没有合同原件。在庭审中,原告又出具了一份手写的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了对停工的补偿等事项,协议中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公章,只有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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