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管理
(一)城市房屋拆迁单位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重点解析]
此处以理解为主,主要掌握: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2.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二)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事项及期限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上述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重点解析]
对于此处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不得进行的活动需要掌握。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及纠纷处理程序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纠纷仲裁、诉讼和行政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重点解析]
1.掌握拆迁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2.掌握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的前提条件:拆迁人依照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3.掌握对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而实施强制拆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