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导则与标准学习资料: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纲的要求是:
1.掌握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2.掌握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3.熟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指标体系;
4.熟悉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
5.熟悉监测采样时间与频次;
1.关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1概述: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
1.2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1.3名词术语:
1.3.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设施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1.3.2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1.3.3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1.3.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1.3.5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1.3.6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
1.3.7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
1.3.8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露天煤场和干灰场属无组织排放源。
1.3.9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1.4指标体系: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设置了三项指标。
(1)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3)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制。
2.排放速率的标准分级: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
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3.有关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
3.1排气筒高度除遵守表3.8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3.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3.3若排气筒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3.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3.5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4.检测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4.1本标准规定排气筒废气、无组织排放和特殊情况下的监测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4.2排气筒废气采样的时间和频次:以连续1h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4.3无组织排放采样的时间和频次:一般采用连续1h采样计平均值。
4.4特殊情况下采样的时间和频次: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h,应在排放时段内连续采样,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排放时间大于1h,以连续1h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