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导则与标准学习资料: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3.1.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3.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两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3.环境标准体系的体系要素:
3.3.1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他们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从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体现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环境标准体系目标的基本途径和表现。
3.3.2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是环境标准的“标准”,它对统一、规范环境标准的制定、执行具有指导作用,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石。
3.3.3环境检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构成环境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它们直接服务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上的配套补充以及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执行的技术保证。
4.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环境质量分等级,环境功能区分类别,一一对应。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对应类别的标准值.
4.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标准分三类和三级。
4.2.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标准分五类和五级。同一水域兼有多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4.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和标准分五类和五级。
5.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
5.1排放标准限值建立在经济可行的控制技术基础上,不分级别。排放标准以减少单位产品或单位原料消耗量的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根据行业工艺的进步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适时对排放标准进行修订,逐步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
5.2国家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功能区逐步脱离对应关系,由地方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补充制定排入特殊保护区的排放标准。超前时间段不分级别,现时间段可以维持。
5.3排放标准的作用对象是污染源,污染源排污量水平与生产工艺和处理技术密切相关,必须采取综合整治措施才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