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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学习资料:固体废物污染控制(二)

2013-7-17  来自于:课评集

  5.污染物(项目)控制限值

  5.1焚烧炉排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最高允许限值。

  5.2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

  5.3焚烧残余物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5.4危险废物焚烧厂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概念

  1.1Ⅰ类工业固体废物:

  1.2Ⅱ类工业固体废物:

  1.3贮存场: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1.4处置场: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1.5贮存、处置场分为两类,Ⅰ类场适用于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和处置;Ⅱ类场适用于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和处置。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对环境的主要影响:(1)对生态环境的影响。(2)对大气环境的影响。(3)对水环境的影响。

  4.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

  4.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1)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2)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场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3)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基础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4)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5)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6)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4.2Ⅰ类场的其他要求:对于Ⅰ类场应优先选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

  4.3Ⅱ类场的其他要求:(1)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2)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1.5m.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项目

  5.1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根据贮存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

  5.2地下水:在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以《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为控制项目;在使用过程中和关闭或封场后的控制项目,可选择所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

  5.3大气: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以颗粒物为控制项目,其中属于自燃性煤矸石的贮存、处置场,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为控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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