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导则与标准学习资料:声环境质量标准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1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规定了5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评价单位为等效声级。即昼间或夜间某时段的能量平均值。
1.2适用区域:(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3)2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1.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标准中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1.4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1.5夜间突发噪声限值:最大值不得超过标准值15dB.
2.《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2.1评价量(L):本标准采用一昼夜的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作为评价量。
2.2标准值:一类区域L≤70dB;二类区域L≥75dB
一类区域指特殊住宅区,居住、文教区;二类区域指除一类区域以外的生活区。适用区域地带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3.《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3.1标准值及适用地带范围: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的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
3.2要点:(1)本标准适用于连续发生的稳态振动、冲击振动、无规振动。(2)每日发生几次的冲击振动,其最大值昼间不允许超过标准值10dB,夜间不超过3dB.(3)本标准适用的地带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可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的结果确定。昼间与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二.噪声排放标准
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2分类及适用范围:(1)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2)Ⅱ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3)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4)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3其他
(1)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划定适用区方法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2)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3)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得超过标准值10 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得超过标准值15dB(A)。
2.《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2.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铁路边界处铁路噪声的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对城市铁路边界噪声的评价。
铁路边界指距铁路外轨轨道中心线30m处。
2.2铁路边界噪声限值:昼间、夜间均为70dB.
2.3其他:(1)标准中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2)测量时间:昼间、夜间各选在接近其机车车辆运行平均密度的某一个小时,用其分别代表昼间、夜间。必要时昼间或夜间分别进行全时段测量。(3)背景噪声应比铁路噪声低10 dB(A)以上,若两者声级差值小于10 dB(A),应进行修正。
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3.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场地产生的噪声。建筑施工场地的边界由政府有关部门限定的建筑施工场地最外面的边界线。
噪声值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线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