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导则与标准学习资料:海水水质标准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1主要内容:规定了海域各类适用功能的水质要求,包括水质分类与水质标准、水质监测方法以及混合区的规定。
1.2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2.海水水质分类:按照海域的不同适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四类。Ⅰ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Ⅱ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Ⅲ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Ⅳ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3.混合区的规定:污水集中排放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功能区的水质和鱼类洄游通道。
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要内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2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在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标准分级(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2.1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2.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2.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2.1和2.2的规定。
2.5GB3838中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3.污染物分类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和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执行标准:标准以1997年12月31日之前和1998年1月1日起为时限,对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规定了不同的限值。
对于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该、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辐射防护规定》。
5.有关排放口的规定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对于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对于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计算方法求得的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6.监测频率要求: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24h不少于2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