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生态环境管理措施
生态环境管理是政府环境保护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制订的有关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技术规范、标准等所进行的技术含量很高的行政管理工作。
4.1生态环境管理的目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管理的目的:(1)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供给能力;(2)保护生物多样性,特别强调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脆弱的生态系统;(3)为消除或消减建设项目可能引起的生态影响而至订行之有效的防护、补偿、替代、恢复的管理方案,使“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政策在建设项目的生态管理过程中得到全面落实。
4.2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管理的内容:可分为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生态环境质量的管理。(1)识别生态环境因素,特别要注意识别和判断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和具有一定敏感性的因素;(2)对照选择控制破坏因素、保护敏感因素的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标准;(3)在法律、法规、标准或其它要求下,针对管理对象的特点,制定管理目标和指标;(4)制订旨在实现上述管理目标和指标的管理方案,管理方案应包括管理方法、时间和经费等详细情况;(5)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职能和职责分工,进行必要的能力培训;(6)建立档案保存、查询制度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7)制订并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包括检测时段、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的仪器设备、监测人员、监测数据管理和报告的编写、上报及信息反馈。
4.3对重要的生态环境因素进行管理
重要生态因素包括影响因素和对象因素。作为管理对象的重要生态因素应至少具有以下特征之一:(1)有重要或广泛影响的因素;(2)具有长期影响的生态因素,如果这些影响是累积性的则更应受到重视;(3)影响是不可逆转的或难以恢复的;(4)影响对象是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或是非常敏感的,如历史文化遗产和名木古树等。
4.4制订适当的管理目标与指标
指标是实现环境目标的定量化依据。制定指标的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在选择或制定生态标准时普遍要求符合:(1)能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的优劣,特别能够衡量生态环境功能的变化;(2)能反映生态环境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尽可能定量化;(3)能用于规定开发建设活动的行为方式,即具有可操作性。
4.5制定可行的管理方案
4.6生态环境监理
4.6.1环境监理的内容:资源利用、水土保持、污染控制、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施工废物的管理(含弃土弃石)等。
4.6.2环境监理的方式:定点观察、巡回坚实、抽查、仪器监控等。
4.6.3环境监理的范围:一般在施工建设活动直接影响区内,对影响到环境敏感区的建设活动尤其应列入监理。
4.7生态监测
建设项目的生态监测应包括:(1)生态环境问题的概述;(2)重要生态因素(检测对象或检测项目)的确定:A影响因素。B对象因素(特别是敏感目标)。(3)生态监测的因子或指标体系;(4)监测点位、时段和频率。(5)监测人员、监测设备和经费。(6)监测结果的评价与报告;(7)应急与持续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