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重点解析]
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知识点较少出现在试题中。因为,很明显,这类人与工程建设并不密切相关。但是,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内容依然是基础知识,我们也要很好地理解。
各国法律对成年年龄、构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的规定是不同的。对于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做出了补充: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重点解析]
这部分内容是原教材没有的内容。补充进来显然是考虑到了我国工程建设国际化的需要。由于其初次进入教材,且这三条很适合出题,所以,需要重点掌握。
这三种情形中,又尤其应当重视第二条。因为对于第一条,“定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与我国的工程建设活动不密切相关。我国到国外施工的人员很少有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而对于第三条,“无国籍人”到我国来施工也不多见。只有第二条与我国的工程建设活动最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