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责任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明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原则在法律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鉴于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国家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这里,“相应执业资格”日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稗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l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