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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注册

2013-7-9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注册

  (一)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重点解析]

  这四个条件中,第一个条件是显而易见的,第四个条件由于内容过于奉富,都不需要考生在这里认真对待。第二个条件和第三个条件就需要相对重视了。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重点解析]

  申请初始注册的时间要求。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重点解析]

  延续注册的时间要求。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重点解析]

  变更注册的前提条件。

  4.增项注册

  (二)受理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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