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劳动合同的内容及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劳动合同的条款,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1.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可备条款
可备条款是法律规定的生效劳动合同可以具备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可备条款,缺少可备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可备条款主要包括:
(1)试,用期条款
《劳动法》笫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二)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收欺诈、胁迫等于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协商解除
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
1.随时解除
随时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需以任何形式提前告知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
预告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6的规定,适用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