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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拆迁补偿的方式

2013-7-23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拆迁补偿的方式

  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分别是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除个别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的方式。

  1.货币补偿

  所谓货币补偿,是指在拆迁补偿中,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被拆迁人放弃产权,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货币补偿是我国目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主要方式,其主要优点是操作简单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可以不受地点等的限制,同时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关于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产权调换

  所谓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的补偿。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者的表现形式虽然不同,但都必须遵循一个共同的原则一一等价原则。换句话讲,以价值量来衡量,货币补偿与产权条款应当是等价。

  三、拆迁安置

  1.拆迁安置房屋的质量安全要求

  2.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这里,过渡期是指被拆迁人将旧房交由拆迁人拆除之日起至搬迁至提供的新安置房的时间。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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