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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城市维护建设税(二)

2013-7-23  来自于:课评集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

  2.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下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