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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要点:预算法律制度

2013-6-22  来自于:课评集

  《财经法规》要点: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1.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

  2.《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在财政法规体系中 《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

  二、国家预算

  (一)概念

  1.国家预算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

  2.预算的特点: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二)预算的作用

  1.预算具有分配、调控、监督职能。

  2.预算的作用:财力保障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5级预算。

  2.县级以上的派出机关不作为一级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国家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预算、部门预算、单位预算。

  2.中央预算:由中央政府各部门的单位预算(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它在国家预算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3.地方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4.总预算(财政总预算):指各级政府将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汇总编成的预算。

  5.部门单位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它是总预算的基础。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只能是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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