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要点: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1、银行结算账户的性质是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目的是办理资金收付结算。
3、银行结算账户是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原则
只能开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开立地点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选择题)。
2、开立程序
(1)填制开户申请书。(2)开户银行依法审查。
(3)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依法核准。(4)签定协议。(5)预留印章卡片。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工工作日才可以使用,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户转为基本存款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变更事由(选择题)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2、变更的时间要求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事由(选择题)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手续的注意事项
存款人未还清开户银行债务的,不能撤销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