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银行的管理
(1)开立、使用、撤销、变更的管理。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
2、银行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曝光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存款人的管理
预留印章管理、开户许可管理、密码管理。
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重点关注)
1、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第①~⑤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第①~⑤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
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⑤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如果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如果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