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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劳动合同的类型(二)

2013-7-12  来自于:课评集

  20、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

  ①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议解除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

  1)过错性解除,劳动者有下列过错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规章规定);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裁员20人以上或者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③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预告解除、即时解除。

  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间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用人单位有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④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除非劳动者有过错性解除的情况):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